在中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应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项目编码490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5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1.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2.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以及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1.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2.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以及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审批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表》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以及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业务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3.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并送达。
2.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发企业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